新加坡 CSP 术语表
一家新加坡公司服务提供商在日常工作中会遇到的每一个术语——机构、申报、治理、股份、合规与税务——用平实语言解释,并在我们有已核实来源时附上其法律依据。
说明
面向新加坡 CSP 的一般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法定依据取自 CorpSec AI 已核实的引用表,标注为已核实或待律师确认。在该表中没有条目的术语(机构、门户、实务用语)在定义时不附条款号——具体规则请向 ACRA 或具备资格的律师确认。
机构、门户与申报
| 术语 | 含义 | 依据 |
|---|---|---|
| ACRA —— 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Accounting and Corporate Regulatory Authority) | 新加坡的国家公司注册机构,并(自 2025 年起)成为 CSP 的注册与监管机关。 | 监管机构 |
| BizFile+ | ACRA 的在线申报门户——法定事项(注册成立、任职人员变更、年报、股份交易)都在这里递交。 | ACRA 门户 |
| UEN —— 统一实体编号(Unique Entity Number) | ACRA 发给每一家已注册实体的永久标识;用于全部申报与官方往来函件。 | ACRA 实务 |
| MAS ——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 中央银行与综合金融监管机构;国家反洗钱/反恐怖融资(AML/CFT)框架的支点。 | 监管机构 |
| IRAS —— 新加坡国内税务局(Inland Revenue Authority of Singapore) | 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ECI(预估应课税收入),以及印花税(通过 e-Stamping 电子印花系统)。 | 税务机关 |
| AR —— 年报(Annual Return) | 公司在财政年度结束后向 ACRA 提交的年度申报,确认公司各项资料。CorpSec AI 会在合规日历上算出这个日期。 | 《公司法》(Companies Act 1967)—— 具体时限窗口待律师确认 |
| e-Stamping(电子印花) | IRAS 用于为各类文书加盖印花的门户——包括股份转让。印花税为对价或净资产值(以较高者为准)的 0.2%;逾期加盖印花的罚金最高可达税额的 4 倍。 | 《印花税法》(Stamp Duties Act 1929)—— 已核实 |
公司、任职人员与治理
| 术语 | 含义 | 依据 |
|---|---|---|
| Director(董事) | 负责管理公司的任职人员。必须是自然人,年满 18 岁,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 《公司法》(Companies Act 1967)第 145(2) 条 —— 已核实 |
| Resident director(本地居民董事) | 公司必须至少有一名通常居住在新加坡的董事(公民、永久居民或符合条件的准证持有人)。这是任何辞任都不得击穿的底线。 | 《公司法》(Companies Act 1967)第 145(1) 条 —— 已核实 |
| Company secretary(公司秘书) | 一名必备的任职人员,须居住于新加坡;该职位空缺不得超过法定期限。CSP 常常提供这名秘书。 | 《公司法》(Companies Act 1967)第 171(1) 条 —— 空缺相关子条款待律师确认 |
| Nominee director(挂名董事) | 按他人指示行事的董事。仍承担该职位的全部个人责任;《CSP 法案》对承担能力与披露设有期待(包括一个超过 50 家公司的阈值)。 | 《CSP 法案 2024》及其条例 —— 具体数字待律师确认 |
| AGM —— 年度股东大会(Annual General Meeting) | 每年一次的股东会议。私人公司若在 FYE(财政年度截止日)后 5 个月内把财务报表送交股东即可豁免;股东仍可要求召开。 | 《公司法》(Companies Act 1967)第 175A 条 —— 已核实 |
| EGM —— 临时股东大会(Extraordinary General Meeting) | 任何非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会议——在某项决定等不了时召开。 | 章程/《公司法》—— 一般规定 |
| s175A 豁免 | 自 2018 年 8 月 31 日起生效的 AGM 自动豁免,适用于在 FYE 后 5 个月内向全体股东送交财务报表的私人公司。 | 《公司法》(Companies Act 1967)第 175A 条 —— 已核实 |
| Constitution(章程) | 公司的治理文件(旧称 memorandum & articles,组织大纲与细则)。规定内部规则——包括董事书面决议的授权来源。 | 《公司法》(Companies Act 1967) |
| Model Constitution(标准章程) | 由条例规定的默认章程;第 71 条通常是董事书面决议的授权来源。 | 《2015 年公司(标准章程)条例》(Companies (Model Constitutions) Regulations 2015)—— 已核实 |
| Ordinary / special resolution(普通决议/特别决议) | 股东的决定——普通决议以简单多数通过,特别决议则须达到更高门槛(通常为四分之三),用于重大事项(如更名或修改章程)。 | 《公司法》(Companies Act 1967)—— 一般规定 |
| DRIW —— 董事书面决议(Directors’ Resolution In Writing) | 由全体董事签署的董事会决议,与在会议上通过的决议同样有效。其授权来源是章程(标准章程第 71 条),不是《公司法》的某个条文。 | 章程/标准章程第 71 条 —— 已核实 |
| Members’ written resolution(股东书面决议) | 私人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方式作出决议(第 184A–184G 条);在最后一名必需股东签署之日通过(第 184D 条)。 | 《公司法》(Companies Act 1967)第 184A 条 —— 已核实 |
股份与资本
| 术语 | 含义 | 依据 |
|---|---|---|
| Share allotment(股份配发) | 将新股份发行出去。董事需要股东授权(普通决议/一般授权);未获授权的配发可能无效。配发申报书须在 14 天内向 ACRA 递交。 | 《公司法》(Companies Act 1967)第 161 条 —— 子条款待律师确认 |
| Share transfer(股份转让) | 将既有股份在人与人之间转移。对私人公司而言,股东名册由 ACRA 维护;转让在 ACRA 更新名册时才发生法律效力。印花税须先行缴纳。 | 《公司法》(Companies Act 1967)第 196A 条与第 126(3) 条 —— 已核实 |
| eROM —— 电子股东名册(electronic Register of Members) | ACRA 为私人公司维护的股东名册;成员身份(以及一笔转让)在 ACRA 登记时生效。 | 《公司法》(Companies Act 1967)第 196A 条 —— 已核实 |
| Solvency statement(偿付能力声明) | 仅在特定交易(减资、财务资助、合并)中才需要的偿付能力声明——不是年度文件。作出虚假声明须承担刑事责任(最高 S$100,000/3 年)。 | 《公司法》(Companies Act 1967)第 7A 条 —— 已核实 |
| Capital reduction(减资) | 减少公司股本——私人公司可以走由偿付能力声明支持的非法院程序。 | 《公司法》(Companies Act 1967)第 78B 条 —— 已核实 |
| Dividend(股息) | 向股东作出的分配,只能从利润中支付;以其他方式支付的董事须承担个人责任。 | 《公司法》(Companies Act 1967)第 403 条 —— 已核实 |
合规、登记册与 AML/CFT
| 术语 | 含义 | 依据 |
|---|---|---|
| RORC —— 可注册控制人登记册(Register of Registrable Controllers) | 记录公司实益拥有人的登记册。在控制人确认信息后 7 天内在内部更新;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向 ACRA 的中央登记册递交(不合规最高罚 S$5,000)。 | 《公司法》(Companies Act 1967)项下的 RORC —— 已核实 |
| RORD —— 董事登记册(Register of Directors) | 公司关于其董事与任职人员的法定登记册(有些事务所把 ROD/RORD 混用)。通过 BizFile+ 与 ACRA 的中央记录同步保持更新。 | 《公司法》(Companies Act 1967)—— 确切登记册请向 ACRA 确认 |
| Registrable controller(可注册控制人) | 新加坡对记录于 RORC 中的实益拥有人的称谓——对公司拥有重大控制权的个人或实体。 | 《公司法》(Companies Act 1967)项下的 RORC —— 已核实 |
| UBO —— 最终实益拥有人(Ultimate Beneficial Owner) | 最终拥有或控制一家公司的自然人。在新加坡,它对应记录于 RORC 中的「可注册控制人」。 | AML/CFT 与 RORC —— 已核实(RORC) |
| PSC —— 具重大控制权人士(Person with Significant Control) | 源自英国、用于指称实益拥有人的术语。新加坡的对应概念是可注册控制人/RORC——在本地请用后者的说法。 | 英国概念;新加坡对应 = RORC |
| CDD —— 客户尽职调查(Customer Due Diligence) | 在提供服务之前识别并核实每一位客户及其实益拥有人,评估风险,并持续保持更新。CSP 必须在提供服务之前完成 CDD。 | 《CSP 法案 2024》—— 已核实(具体机制待律师确认) |
| EDD —— 强化尽职调查(Enhanced Due Diligence) | 针对较高风险客户(PEP、不透明股权结构、较高风险司法管辖区)的额外措施——更多信息、更密切的监控、高级管理层签批。 | 《CSP 法案 2024》及其条例 —— 条款待律师确认 |
| PEP —— 政治公众人物(Politically Exposed Person) | 被赋予显要公共职能的人士(及其关系密切的关联人与家庭成员)——被视为较高风险,通常会触发 EDD。 | AML/CFT 框架 —— 条款待律师确认 |
| STR —— 可疑交易报告(Suspicious Transaction Report) | 就洗钱或相关犯罪的怀疑,依据 CDSA 向 STRO 提交的报告。由事务所的 MLRO 提交——不是由软件提交。 | CDSA —— 机制待律师确认 |
| STRO —— 可疑交易报告办公室(Suspicious Transaction Reporting Office) | 在新加坡接收 STR 的办公室。 | CDSA —— 一般规定 |
| CDSA —— 《1992 年贪污、贩毒及其他严重罪行(没收利益)法》(Corruption, Drug Trafficking and Other Serious Crimes (Confiscation of Benefits) Act 1992) | 新加坡主要的犯罪利益没收法律,可疑交易依据该法上报。 | CDSA 1992 —— 机制待律师确认 |
| MLRO —— 反洗钱报告官(Money-Laundering Reporting Officer) | 事务所内负责 AML/CFT 合规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人。 | AML/CFT 框架 —— 一个事务所内部角色 |
CSP 监管体系
| 术语 | 含义 | 依据 |
|---|---|---|
| CSP —— 公司服务提供商(Corporate Service Provider) | 为客户注册并管理公司的机构(申报代理、秘书、注册地址,有时还包括挂名董事)。必须向 ACRA 注册。 | 《2024 年公司服务提供商法》(Corporate Service Providers Act 2024)—— 已核实 |
| CSP Act 2024(《CSP 法案 2024》) | 《2024 年公司服务提供商法》(2025 年 6 月 9 日生效)。已注册 CSP 必须在提供服务之前完成 CDD、记录保存不少于 5 年,并至少拥有一名 RQI。 | 《2024 年公司服务提供商法》(Corporate Service Providers Act 2024)—— 已核实 |
| RQI —— 注册合资格个人(Registered Qualified Individual) | 为 CSP 受监管行为负责的合资格人士;每家 CSP 至少需要一名。一名 RQI 可服务的 CSP 事务所数量上限约为 2 家(按事务所计,不是按公司计)。 | 《CSP 法案 2024》结合其条例 —— 事务所数量上限待律师确认 |
| RFA —— 注册申报代理(Registered Filing Agent) | ACRA 早前针对代他人递交文件的机构设立的注册类别;《CSP 法案》正是在这一框架上建立的。注册细节由 ACRA 规定。 | ACRA 现行规则 —— 向 ACRA/律师确认 |
| QI —— 合资格个人(Qualified Individual) | 早前 RFA 框架下的合资格人士,是 RQI 的前身。资格标准由 ACRA 规定。 | ACRA 现行规则 —— 向 ACRA/律师确认 |
公司生命周期、税务与日期
| 术语 | 含义 | 依据 |
|---|---|---|
| FYE —— 财政年度截止日(Financial Year End) | 公司财政年度结束的日期——AGM、年报与税务期限的锚点。一个财政年度必须为 6–18 个月;变更须通知 ACRA(某些情形下需要批准)。 | 《公司法》(Companies Act 1967)第 198 条 —— 批准相关子条款待律师确认 |
| ECI —— 预估应课税收入(Estimated Chargeable Income) | 公司向 IRAS 提交的应税收入估算,一般须在 FYE 之后的规定窗口内报送。这是税务事项,与 ACRA 的年报相互独立。 | IRAS 实务 —— 现行窗口请向 IRAS/律师确认 |
| Striking off(除名注销) | 把一家已停止运作的公司从登记册上除名——可以自愿办理(向 ACRA 申请),也可能因长期不合规被 ACRA 除名。仍在任的本地居民董事/秘书或未了结的义务都可能阻断它。 | 《公司法》(Companies Act 1967)—— 条件请向 ACRA/律师确认 |
| Dormant company(休眠公司) | 在某一期间内没有会计交易的公司;可能符合申报简化的条件。确切标准由法规/IRAS 规定。 | 《公司法》/IRAS —— 向律师确认 |
| EPC —— 豁免私人公司(Exempt Private Company) | 没有法人股东且股东人数不超过 20 名的私人公司——通常在审计等方面享有简化待遇。 | 《公司法》(Companies Act 1967)—— 现行标准请向律师确认 |
| Directors’ statement(董事声明书) | 随附于财务报表、由至少两名董事签署的声明。 | 《公司法》第 201(16) 条结合附表十二 —— 子条款待律师确认 |
常见问题
为什么有些术语写着「待律师确认」?
因为我们只声明经过对照原始来源核实过的法定依据。凡规则本身明确、但确切子条款、数字或现行标准无法确认的地方,我们都会照实标注;在把它用于申报之前,你应当向 ACRA 或具备资格的律师确认。
英国的「PSC」在新加坡对应什么?
对应记录于可注册控制人登记册(RORC)中的可注册控制人。「PSC」(具重大控制权人士)是英国术语;在本地,这个概念叫可注册控制人/实益拥有人,而 RORC 就是它的存放之处。
RORD 和 RORC 是一回事吗?
不是。RORC 是可注册控制人登记册(记录实益拥有人)。RORD 指的是公司的董事登记册——这是另一份登记册。确切的登记册名称与要求,请向 ACRA 确认。
这是 CorpSec AI 的产品指南。凡运行在演示数据上或尚未发布的功能,均已如实标注。合规内容为面向新加坡公司服务提供商(CSP)的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