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 CSP 术语表

一家新加坡公司服务提供商在日常工作中会遇到的每一个术语——机构、申报、治理、股份、合规与税务——用平实语言解释,并在我们有已核实来源时附上其法律依据。

CorpSec AI 产品指南·更新于 2026-07-11
说明

面向新加坡 CSP 的一般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法定依据取自 CorpSec AI 已核实的引用表,标注为已核实待律师确认。在该表中没有条目的术语(机构、门户、实务用语)在定义时不附条款号——具体规则请向 ACRA 或具备资格的律师确认。

机构、门户与申报

术语含义依据
ACRA —— 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Accounting and Corporate Regulatory Authority)新加坡的国家公司注册机构,并(自 2025 年起)成为 CSP 的注册与监管机关。监管机构
BizFile+ACRA 的在线申报门户——法定事项(注册成立、任职人员变更、年报、股份交易)都在这里递交。ACRA 门户
UEN —— 统一实体编号(Unique Entity Number)ACRA 发给每一家已注册实体的永久标识;用于全部申报与官方往来函件。ACRA 实务
MAS ——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中央银行与综合金融监管机构;国家反洗钱/反恐怖融资(AML/CFT)框架的支点。监管机构
IRAS —— 新加坡国内税务局(Inland Revenue Authority of Singapore)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ECI(预估应课税收入),以及印花税(通过 e-Stamping 电子印花系统)。税务机关
AR —— 年报(Annual Return)公司在财政年度结束后向 ACRA 提交的年度申报,确认公司各项资料。CorpSec AI 会在合规日历上算出这个日期。《公司法》(Companies Act 1967)—— 具体时限窗口待律师确认
e-Stamping(电子印花)IRAS 用于为各类文书加盖印花的门户——包括股份转让。印花税为对价或净资产值(以较高者为准)的 0.2%;逾期加盖印花的罚金最高可达税额的 4 倍。《印花税法》(Stamp Duties Act 1929)—— 已核实

公司、任职人员与治理

术语含义依据
Director(董事)负责管理公司的任职人员。必须是自然人,年满 18 岁,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公司法》(Companies Act 1967)第 145(2) 条 —— 已核实
Resident director(本地居民董事)公司必须至少有一名通常居住在新加坡的董事(公民、永久居民或符合条件的准证持有人)。这是任何辞任都不得击穿的底线。《公司法》(Companies Act 1967)第 145(1) 条 —— 已核实
Company secretary(公司秘书)一名必备的任职人员,须居住于新加坡;该职位空缺不得超过法定期限。CSP 常常提供这名秘书。《公司法》(Companies Act 1967)第 171(1) 条 —— 空缺相关子条款待律师确认
Nominee director(挂名董事)按他人指示行事的董事。仍承担该职位的全部个人责任;《CSP 法案》对承担能力与披露设有期待(包括一个超过 50 家公司的阈值)。《CSP 法案 2024》及其条例 —— 具体数字待律师确认
AGM —— 年度股东大会(Annual General Meeting)每年一次的股东会议。私人公司若在 FYE(财政年度截止日)后 5 个月内把财务报表送交股东即可豁免;股东仍可要求召开。《公司法》(Companies Act 1967)第 175A 条 —— 已核实
EGM —— 临时股东大会(Extraordinary General Meeting)任何非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会议——在某项决定等不了时召开。章程/《公司法》—— 一般规定
s175A 豁免自 2018 年 8 月 31 日起生效的 AGM 自动豁免,适用于在 FYE 后 5 个月内向全体股东送交财务报表的私人公司。《公司法》(Companies Act 1967)第 175A 条 —— 已核实
Constitution(章程)公司的治理文件(旧称 memorandum & articles,组织大纲与细则)。规定内部规则——包括董事书面决议的授权来源。《公司法》(Companies Act 1967)
Model Constitution(标准章程)由条例规定的默认章程;第 71 条通常是董事书面决议的授权来源。《2015 年公司(标准章程)条例》(Companies (Model Constitutions) Regulations 2015)—— 已核实
Ordinary / special resolution(普通决议/特别决议)股东的决定——普通决议以简单多数通过,特别决议则须达到更高门槛(通常为四分之三),用于重大事项(如更名或修改章程)。《公司法》(Companies Act 1967)—— 一般规定
DRIW —— 董事书面决议(Directors’ Resolution In Writing)由全体董事签署的董事会决议,与在会议上通过的决议同样有效。其授权来源是章程(标准章程第 71 条),不是《公司法》的某个条文。章程/标准章程第 71 条 —— 已核实
Members’ written resolution(股东书面决议)私人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方式作出决议(第 184A–184G 条);在最后一名必需股东签署之日通过(第 184D 条)。《公司法》(Companies Act 1967)第 184A 条 —— 已核实

股份与资本

术语含义依据
Share allotment(股份配发)将新股份发行出去。董事需要股东授权(普通决议/一般授权);未获授权的配发可能无效。配发申报书须在 14 天内向 ACRA 递交。《公司法》(Companies Act 1967)第 161 条 —— 子条款待律师确认
Share transfer(股份转让)将既有股份在人与人之间转移。对私人公司而言,股东名册由 ACRA 维护;转让在 ACRA 更新名册时才发生法律效力。印花税须先行缴纳。《公司法》(Companies Act 1967)第 196A 条与第 126(3) 条 —— 已核实
eROM —— 电子股东名册(electronic Register of Members)ACRA 为私人公司维护的股东名册;成员身份(以及一笔转让)在 ACRA 登记时生效。《公司法》(Companies Act 1967)第 196A 条 —— 已核实
Solvency statement(偿付能力声明)仅在特定交易(减资、财务资助、合并)中才需要的偿付能力声明——不是年度文件。作出虚假声明须承担刑事责任(最高 S$100,000/3 年)。《公司法》(Companies Act 1967)第 7A 条 —— 已核实
Capital reduction(减资)减少公司股本——私人公司可以走由偿付能力声明支持的非法院程序。《公司法》(Companies Act 1967)第 78B 条 —— 已核实
Dividend(股息)向股东作出的分配,只能从利润中支付;以其他方式支付的董事须承担个人责任。《公司法》(Companies Act 1967)第 403 条 —— 已核实

合规、登记册与 AML/CFT

术语含义依据
RORC —— 可注册控制人登记册(Register of Registrable Controllers)记录公司实益拥有人的登记册。在控制人确认信息后 7 天内在内部更新;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向 ACRA 的中央登记册递交(不合规最高罚 S$5,000)。《公司法》(Companies Act 1967)项下的 RORC —— 已核实
RORD —— 董事登记册(Register of Directors)公司关于其董事与任职人员的法定登记册(有些事务所把 ROD/RORD 混用)。通过 BizFile+ 与 ACRA 的中央记录同步保持更新。《公司法》(Companies Act 1967)—— 确切登记册请向 ACRA 确认
Registrable controller(可注册控制人)新加坡对记录于 RORC 中的实益拥有人的称谓——对公司拥有重大控制权的个人或实体。《公司法》(Companies Act 1967)项下的 RORC —— 已核实
UBO —— 最终实益拥有人(Ultimate Beneficial Owner)最终拥有或控制一家公司的自然人。在新加坡,它对应记录于 RORC 中的「可注册控制人」。AML/CFT 与 RORC —— 已核实(RORC)
PSC —— 具重大控制权人士(Person with Significant Control)源自英国、用于指称实益拥有人的术语。新加坡的对应概念是可注册控制人/RORC——在本地请用后者的说法。英国概念;新加坡对应 = RORC
CDD —— 客户尽职调查(Customer Due Diligence)在提供服务之前识别并核实每一位客户及其实益拥有人,评估风险,并持续保持更新。CSP 必须在提供服务之前完成 CDD。《CSP 法案 2024》—— 已核实(具体机制待律师确认)
EDD —— 强化尽职调查(Enhanced Due Diligence)针对较高风险客户(PEP、不透明股权结构、较高风险司法管辖区)的额外措施——更多信息、更密切的监控、高级管理层签批。《CSP 法案 2024》及其条例 —— 条款待律师确认
PEP —— 政治公众人物(Politically Exposed Person)被赋予显要公共职能的人士(及其关系密切的关联人与家庭成员)——被视为较高风险,通常会触发 EDD。AML/CFT 框架 —— 条款待律师确认
STR —— 可疑交易报告(Suspicious Transaction Report)就洗钱或相关犯罪的怀疑,依据 CDSA 向 STRO 提交的报告。由事务所的 MLRO 提交——不是由软件提交。CDSA —— 机制待律师确认
STRO —— 可疑交易报告办公室(Suspicious Transaction Reporting Office)在新加坡接收 STR 的办公室。CDSA —— 一般规定
CDSA —— 《1992 年贪污、贩毒及其他严重罪行(没收利益)法》(Corruption, Drug Trafficking and Other Serious Crimes (Confiscation of Benefits) Act 1992)新加坡主要的犯罪利益没收法律,可疑交易依据该法上报。CDSA 1992 —— 机制待律师确认
MLRO —— 反洗钱报告官(Money-Laundering Reporting Officer)事务所内负责 AML/CFT 合规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人。AML/CFT 框架 —— 一个事务所内部角色

CSP 监管体系

术语含义依据
CSP —— 公司服务提供商(Corporate Service Provider)为客户注册并管理公司的机构(申报代理、秘书、注册地址,有时还包括挂名董事)。必须向 ACRA 注册。《2024 年公司服务提供商法》(Corporate Service Providers Act 2024)—— 已核实
CSP Act 2024(《CSP 法案 2024》)《2024 年公司服务提供商法》(2025 年 6 月 9 日生效)。已注册 CSP 必须在提供服务之前完成 CDD、记录保存不少于 5 年,并至少拥有一名 RQI。《2024 年公司服务提供商法》(Corporate Service Providers Act 2024)—— 已核实
RQI —— 注册合资格个人(Registered Qualified Individual)为 CSP 受监管行为负责的合资格人士;每家 CSP 至少需要一名。一名 RQI 可服务的 CSP 事务所数量上限约为 2 家(按事务所计,不是按公司计)。《CSP 法案 2024》结合其条例 —— 事务所数量上限待律师确认
RFA —— 注册申报代理(Registered Filing Agent)ACRA 早前针对代他人递交文件的机构设立的注册类别;《CSP 法案》正是在这一框架上建立的。注册细节由 ACRA 规定。ACRA 现行规则 —— 向 ACRA/律师确认
QI —— 合资格个人(Qualified Individual)早前 RFA 框架下的合资格人士,是 RQI 的前身。资格标准由 ACRA 规定。ACRA 现行规则 —— 向 ACRA/律师确认

公司生命周期、税务与日期

术语含义依据
FYE —— 财政年度截止日(Financial Year End)公司财政年度结束的日期——AGM、年报与税务期限的锚点。一个财政年度必须为 6–18 个月;变更须通知 ACRA(某些情形下需要批准)。《公司法》(Companies Act 1967)第 198 条 —— 批准相关子条款待律师确认
ECI —— 预估应课税收入(Estimated Chargeable Income)公司向 IRAS 提交的应税收入估算,一般须在 FYE 之后的规定窗口内报送。这是税务事项,与 ACRA 的年报相互独立。IRAS 实务 —— 现行窗口请向 IRAS/律师确认
Striking off(除名注销)把一家已停止运作的公司从登记册上除名——可以自愿办理(向 ACRA 申请),也可能因长期不合规被 ACRA 除名。仍在任的本地居民董事/秘书或未了结的义务都可能阻断它。《公司法》(Companies Act 1967)—— 条件请向 ACRA/律师确认
Dormant company(休眠公司)在某一期间内没有会计交易的公司;可能符合申报简化的条件。确切标准由法规/IRAS 规定。《公司法》/IRAS —— 向律师确认
EPC —— 豁免私人公司(Exempt Private Company)没有法人股东且股东人数不超过 20 名的私人公司——通常在审计等方面享有简化待遇。《公司法》(Companies Act 1967)—— 现行标准请向律师确认
Directors’ statement(董事声明书)随附于财务报表、由至少两名董事签署的声明。《公司法》第 201(16) 条结合附表十二 —— 子条款待律师确认

常见问题

为什么有些术语写着「待律师确认」?

因为我们只声明经过对照原始来源核实过的法定依据。凡规则本身明确、但确切子条款、数字或现行标准无法确认的地方,我们都会照实标注;在把它用于申报之前,你应当向 ACRA 或具备资格的律师确认。

英国的「PSC」在新加坡对应什么?

对应记录于可注册控制人登记册(RORC)中的可注册控制人。「PSC」(具重大控制权人士)是英国术语;在本地,这个概念叫可注册控制人/实益拥有人,而 RORC 就是它的存放之处。

RORD 和 RORC 是一回事吗?

不是。RORC 是可注册控制人登记册(记录实益拥有人)。RORD 指的是公司的董事登记册——这是另一份登记册。确切的登记册名称与要求,请向 ACRA 确认。

这是 CorpSec AI 的产品指南。凡运行在演示数据上或尚未发布的功能,均已如实标注。合规内容为面向新加坡公司服务提供商(CSP)的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